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友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友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黎友群因犯二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精濃度超標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黎友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駕駛動力交通│有期徒刑│102年7月23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8月│臺中│102年│102年9月│││工具吐氣酒精│3月││102年度│地院│度沙交│15日│地院│度沙交│9日│││濃度超標│││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2800號││540號│││540號││├─┼──────┼────┼──────┼────┼──┼───┼────┼──┼───┼────┤│2│駕駛動力交通│有期徒刑│102年9月2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0│臺中│102年│102年11│││工具吐氣酒精│4月││102年度│地院│度沙交│月2日│地院│度沙交│月4日│││濃度超標│││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3528號││660號│││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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