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267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春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7日│102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1913號│102年度偵字第127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877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2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10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877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218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0月14日│102年11月11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506號。│年度執字第12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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