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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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十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六點七計付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本行支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十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六點四五計付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准原告提供現金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經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訴外人 楊三民 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十三萬元,約定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二十一日清償本息,利率採三段式,第一年利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息;第二年起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百分之零點一五計算;第三年以後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又約定如有遲延清償借款之本息,自逾期日起,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訴外人楊三民之抵押物經原告以九十二年執字第二二四二七號聲請拍賣部分受
償,尚積欠本金二百十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給付。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增補契約、轉帳支出傳票、轉
帳收入傳票、消費貸款攤還表、分配表、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二四二七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既為訴外人楊三民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契約復無除外約定,揆諸首開說明,其就訴外人楊三民所負系爭借款債務,自應與之同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二百十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