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常業洗錢罪嫌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前曾因案遭通緝,有逃亡之虞,且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先後為數十件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當庭宣示被告甲○○應自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