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為由,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