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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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大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第一次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