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再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8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確定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十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實體上確定判決為限,如非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即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抗字第九十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 楊榮造 係以伊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十四號交付審判案件裁定後,取得病歷表等新證據為由,就上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惟本件聲請再審之對象即係裁定而非確定判決,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相違。是以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