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
己○○乙○○丁○○ 曾勁軍 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
周滄賢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惟查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繳裁判費(銀元)、折合為新台幣之數額,各如附表所示,合計新台幣肆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外,合計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周其祥附表編號原告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
(新台幣元)(單位:銀元)(單位:元)
1甲○○七五三、六00二、七六三八、二八九
2己○○三六八、000一、三五0四、0五0
3乙○○四九一、二00一、八0二五、四0六
4丁○○四六七、二00一、七一四五、一四二
5曾勁軍五四八、八00二、0一三六、0三九
6戊○○四八一、六00一、七六七五、三0一
7丙○○五九六、八00二、一八九六、五六七
合計:四0、七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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