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坤棋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三、五五七四、六四○二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二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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