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告己○
丁○○戊○○
4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宏鈞 律師被告乙○○
號丙○○
30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部分事實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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