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0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甲○○○○○○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