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九號
上訴人甲○○
丙○○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因繼續審判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受命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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