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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