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 律師複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尚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