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三二號
上訴人甲○○即自訴人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杜淑君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