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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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劉峻瑋
         林鴻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郭貞秀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法官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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