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被 告 亥○○○住台南
乙○○
宙○○
卯○○
寅○○
己○○
C ○為 李正輝
癸○○為李正輝
丑○○為李正輝
辛○○為李正輝
丙○○
巳○○
辰○○
午○○
酉○○
申○○
未○○
K○○○住苗栗
D○○○住台南
J○○○住台南
子○○
壬○○
庚○○
宇○○○住台南
戌○○
丁○○
戊○○
地○○
玄○○○住台南
A○○○即 青山
黃○○○即青山
被 告 B○○○即青山
被 告 天○○
E○○
F○○
G○○
H○○
P○○
Q○○
O○○
N○○
L○○○住高雄
I○○
M○○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稱謂及住址部分關於「亥○○○、巳○○住台南縣新化鎮奉口里奉口
四五之六號」記載,均應更正為「亥○○○、巳○○住台南縣新化鎮唪口里唪口四五
之六號」。
原判決正本被告稱謂及住址部分關於「辛○○住桃園縣○○鎮○○路○○○號
」記載,應更正為「辛○○住台北市○○區○○路○○○號四樓之九」。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部分「 李單峰 」記載,應更正為「地○○」。
原判決正本被告稱謂及住址部分中關於「A○○○即 青山榮一 之繼承人、黃○○○即
青山榮一之繼承人、B○○○即青山榮一之繼承人住日本國神奈川縣橫濱市保土ケ谷
區瀨戶ケ谷町九十二番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即青山榮一(即 李榮炎 之
繼承人)黃○○○即青山榮一(即李榮炎之繼承人)、B○○○即青山榮一(即李榮
炎之繼承人)住日本國神奈川縣橫濱市中區山下町一五四號」。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部分「 陳潘岑 」記載,應更正為「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