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四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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