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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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玖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