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4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淯汾 原名 黃張儉
兼 右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參仟參佰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