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2年度新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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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保險簡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傷害醫療保險理賠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