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0九號
  原   告 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編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
   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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