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陳楚恩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
  拾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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