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陳楚恩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
拾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涂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