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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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612號聲請人 楊桂英 被繼承人 郭偉諾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號二樓關係人 劉子琦 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偉諾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劉子琦律師為被繼承人郭偉諾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郭偉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1年10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號二樓)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偉諾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
1項、第2項亦有明文。民法第1177條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係指戶籍簿上無可知之法定繼承人或雖有之而皆為繼承之拋棄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185號判決參照)。末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偉諾於民國109年9月9日取得我國國籍,於111年10月20日死亡,其留有以德文書立之遺囑一份及遺產,遺囑內容指明「指定我的伴侶楊桂英為我的繼承人」等語,而被繼承人在德國的父母早已歿逝,亦無可組成親屬會議之其他尊親屬或同等血親,而難以召開親屬會議指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受遺贈人,為辦理遺產繼承,爰聲明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推薦劉子琦律師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受遺贈人,而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20日死亡並留有遺產,且查無被繼承人在臺灣之法定繼承人等情,業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德文書面資料影本(下稱系爭遺囑)、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在卷可稽外,並有桃園○○○○○○○○○112年2月16日桃市壢戶字第1120001618號函暨所檢附之被繼承人初設戶籍登記申請資料等附卷可參,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要件在於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或無人承認繼承時,利害關係人即可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至於系爭遺囑是否符合遺囑之要件及效力,此實體上問題應由所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確定或由相關實體案件之法官所應審酌之事項,並非在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階段所應審酌,故系爭遺囑雖以德文簽立,亦無如聲請人所述請本院指定公證第三方做成譯本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可認已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洵堪認定。復查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期間,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召集之事實為真。準此,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確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是以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本院審酌聲請人推薦之劉子琦律師係執業律師,且已出具同意書,應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可忠實執行搜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等事務,故本件選任劉子琦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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