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其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其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其弘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2樓201室生前居處內,以燒烤玻璃球之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嗣於112年2月6日死亡,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㈠、㈡在卷可查。可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因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1包⑴驗前毛重:0.2961公克。⑵驗前淨重:0.0118公克。⑶鑑驗取樣量:0.0118公克。⑷結果判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異丙基苄基胺、二甲基碸。2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1包⑴驗前毛重:0.2942公克。⑵驗前淨重:0.0725公克。⑶鑑驗取樣量:0.0018公克。⑷結果判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異丙基苄基胺。3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⑴驗前毛重:42.4194公克。⑵取樣方式: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⑷結果判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異丙基苄基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