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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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00號原告 許修銘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盛宗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本院民國112年3月10日增民信111年度訴字第2600號函通知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鴻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就其餘被告亦未提出戶籍謄本供本院確認被告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並無法確認被告確切住居所是否如原告起訴狀所載等,堪認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本院增民信111年度訴字第2600號函請原告於112年4月30日補正當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需含註記事項)並請原告依最新戶籍謄本之記載,確認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何人,並載明正確之住居所以利本院送達書狀及開庭通知,且若被告有未辦妥繼承登記部分,亦請確認應為如何之聲明,迄今未獲補正,僅於112年5月2日接獲原告以陳報狀稱被告戶籍謄本為數眾多,戶政機關不及提供全數,容候補陳等語,爰再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為利本件後續審理,另請原告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並請說明:起訴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記載為第178地號,是否有誤?而依原告所提地籍謄本,附表四土地共有人人數為172人,而非附表所示175人;附表五土地共有人人數139人,而非附表所示140人;附表11、12地號土地共有人人數為142人,非附表11、12所示143人;附表13所示土地共有人人數為180人,非附表13所示183人;附表14所示土地,共有人人數為181人,而非附表14所示184人,請原告查明就為起訴前或起訴後之所有權異動,異動範圍為何?若係起訴前異動,應否更正當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
一、請執本裁定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觀音區廣大段175、178、18
0、273、283、284、285、297、300、301、398、399、408、410、420、434、49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已歿者請提供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院112年3月10日函請補正事項及前項補正事項中,如當事人已死亡者,請製作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及死亡年月日、身分別、是否繼承(無論有無繼承權均應列出)。
三、承上,請確認各被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死亡時間為103年6月1日後者,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死亡於103年6月1日前者,請逕向被繼承人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或陳報其姓名、身分證字號、最後戶籍地,具狀聲請由本院代為查詢。
四、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之地籍圖謄本及空照圖。
五、說明系爭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工作物、道路?如有,請於附圖上詳載期位置、占用面積,並提出建物明細(樓層、材料、年代、用途)、面臨之道路及臨地利用關係,並提出系爭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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