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一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俊雄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同年三月十九日、同年五月十九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法官楊真明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