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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