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經判刑確定,逃匿未到案執行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傳喚受刑人送達回證、警察機關有關受刑人經拘提無著函文、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作個人基本資料表等為證,經核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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