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九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等因涉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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