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丁○○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憲章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八十七萬元、乙○○七百
二十五萬元、甲○○二百九十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事實及理由如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詐欺案件之起訴書所載,因被告迄未賠償原告之損失,爰依法為本件之請求。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