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受罰人 詹德福 右受罰人因原告聖坤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瑪爾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詹德福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二紙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