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羅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昇漢 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