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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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震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霍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可得利
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32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