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574號
原 告 王佩玲
被 告 林濬呈 (原名 林利葵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濬呈(原名林利葵)涉有詐欺、重利等犯罪
嫌疑,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19816號詐欺案件(原為99年度他字第6846號簽
分)不起訴處分書、100年度偵字第994號(原為99年度他
字第3906號簽分)、101年度偵續(一)字第51號詐欺、重
利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