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75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目前設籍在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其最後住所
地亦在該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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