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08號
原   告  蔡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銀行、荷蘭銀行間,提起民事起訴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請載明請求判決之特定事項)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之起訴狀正
本壹份及繕本貳份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
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及第428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
事實,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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