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原 告 游勝翔
被 告 方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中西區,有被告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