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柏蓉
朱金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11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