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燦堂 即新金鎰不動產仲介經紀企業社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上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可
得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