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新院址第十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