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30號
原   告  王品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
元,應繳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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