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玉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62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聲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爰聲
請交付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
「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交
上開事件106年2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保障自身權
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
。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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