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玉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62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聲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爰聲
請交付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
「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人聲請交
上開事件106年2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保障自身權
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
。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