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勝龍 、 林敬勛 間撤銷所有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3,57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