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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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26號
原 告 王德旺
被 告 吳明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八行之「6210分之1051」之記載,應
更正為「6210分之105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