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
上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0
法定代理人  林筱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橙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反訴
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88,81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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