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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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81號
原 告 毛欽德
被 告 蘇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
本院卷第12頁、第2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