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9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正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1月22日合法送達(106年1月11日寄存於萬華分局東
園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