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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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毓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74、800、822、1197、1843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4年4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