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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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鄧丞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37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8,62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